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红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白志军与虎兴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军,虎兴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白志军,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牛羊肉市场***号。身份证号:6422251966********。被告虎兴斌,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金翠苑小区*******室。身份证号:6421271973********。原告白志军诉被告虎兴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虎兴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志军诉称,被告在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团结东街经营一家铝合金门窗加工店,于2013年2月在原告经营的位于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建材市场的罗普斯金直销处赊购其用于加工门窗价值21500元的铝材,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赊欠原告的铝材款21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1月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欠款逾期利息36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铝材款21500元的事实。被告虎兴斌缺席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铝材款215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白志军经营一家罗普斯金铝材直销店,被告虎兴斌经营一家铝合金门窗加工店。从2013年2月起,被告从原告处赊购价值共计21500元的铝材。2013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逾期不付者,每月壹仟元加收滞纳金100元,但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铝材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虎兴斌从原告白志军处购买铝材,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铝材款21500元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铝材款21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655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原、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时间,但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证明其当时已收到相应货物,故对原告要求自2014年2月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欠条中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据此,本院酌情按照201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15%计算,计算至开庭之日(2015年8月14日),共计560天,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为2028.66元(6.15%÷365天/年×560天×2150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虎兴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虎兴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白志军铝材款21500元,逾期利息2028.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原告白志军负担40元,被告虎兴斌负担3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梁 莹人民陪审员  李国梅人民陪审员  张新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冶建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