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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建宁与莫志伟、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宁,莫志伟,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560-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宁。被执行人莫志伟。被执行人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莫志明。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莫志伟在银行的存款10454.17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钰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