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谢红梅与赵颜涛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谢某某,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虞城县。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清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