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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齐红光与淄博米澜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红光,淄博米澜风尚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齐红光。被执行人淄博米澜风尚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齐红光诉淄博米澜风尚酒店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尚有854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张执字第5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