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日春与蔡彩凤、卢以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花,赖火炎,赖镛如,赖枰全,何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450号申请人周清花,女,192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人赖火炎,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人赖镛如,女,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平和县。申请人赖枰全,男,200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平和县。委托代理人赖火炎(系原告赖镛如父亲),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何伟民,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何日春与被执行人蔡彩凤、卢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人民币108655。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628执4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