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XXX与廖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07号原告XXX。被告廖泽培。原告XXX诉被告廖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甘坚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泽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廖泽培偿还借款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廖泽培没有答辩。原告XXX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的户籍信息查询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借据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廖泽培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廖泽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经审查,原告证据1、2来源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本院对该两组证据均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6月12日,被告廖泽培向原告XXX借款5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予以确认,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的7月12日。后被告无依约还款,原告经催收无果,遂提起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XXX与被告廖泽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出借款项给被告,但被告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廖泽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偿还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XXX已预交),由被告廖泽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甘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秀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