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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徐育森与大竹县黄滩乡汇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育森,大竹县黄滩乡汇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徐育森,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3日。被执行人:大竹县黄滩乡汇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乾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大竹县黄滩乡汇水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大竹县黄滩乡汇水村村民委员会在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滩信用社有存款在唐策福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竹县黄滩乡汇水村村民委员会在唐策福名下账户的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向奇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良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