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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耿顺平与施恩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恩来,耿顺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恩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顺平。委托代理人姜峰。上诉人施恩来因与被上诉人耿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公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施恩来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恩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恩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施恩来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灵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