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耿顺平与施恩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恩来,耿顺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恩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顺平。委托代理人姜峰。上诉人施恩来因与被上诉人耿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公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施恩来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恩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恩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施恩来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灵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