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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桦川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北区五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宁红林,女,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因本案于2015年2月16日被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5日被桦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法辉、被告单位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红林、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单位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衡水伟业公司)经理。2010年10月,张某某代表衡水伟业公司参加黑龙江中储粮工程项目招标,因公司报名超过规定的期限,张某某找到时任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仓储管理处处长麻某某(另案处理)帮忙。麻某某帮助衡水伟业公司成功报名并顺利中标。张某某为感谢麻某某的帮助,于2010年年底送给麻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1年,衡水伟业公司参加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组织的辅助性生产设备企业最低价格谈判。张某某找到麻某某寻求帮助,在麻某某的关照下,衡水伟业公司顺利中标。2011年底,张某某为感谢麻某某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2012年5月,衡水伟业公司参加中储粮总公司工程项目招标。张某某在得知麻某某担任招标评委后,找到麻某某希望其为公司提供帮助。在招标的过程中,麻某某为衡水伟业公司打出最高分,使公司顺利中标。2012年年底,张某某为感谢麻某某的帮助,送给麻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12年下半年,衡水伟业公司在时任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承揽双城直属库罩棚改造工程。工程款结算后,张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准备将事先商定的好处费给刘某某,刘某某让张某某同其战友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后张某某将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交给王某某。2013年,衡水伟业公司通过刘某某向双城直属库各代储点推销通风笼。2013年春节前,张某某准备将好处费送给刘某某,刘某某让张某某同王某某联系,后张某某将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交给王某某。2014年,衡水伟业公司在刘某某的帮助下承揽双城直属库资材库和新建库门窗工程。为了感谢刘某某的帮助,张某某送给刘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张某某将此款交给了双城直属库财务科科长赵某某(另案处理),后赵某某将此款转交给刘某某。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被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麻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记账凭证、任职证明、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6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对单位的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衡水伟业粮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春雷代理审判员  李雨欣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培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