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钟某与骆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骆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71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骆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敏人民陪审员 骆云华人民陪审员 陈志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