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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059号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钵池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尹传学,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叶林,该单位员工。被告周闯,个人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晓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