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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499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易鸣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组成由审判员王晓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易鸣、人民陪审员徐水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4日,刘某甲申请房屋价格评估,武汉天马东湖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武天评报房字(2015)1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因人民陪审员徐水清工作变动,本案组成由审判员王晓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易鸣、人民陪审员王国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2个月期限,不计入审限。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1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我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名为刘某乙。双方因价值观和人生观不同经常发生争吵,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了保障女儿刘某乙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及成长环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刘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婚前和婚后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我同意离婚;被告的工作性质和生活习惯均不适宜抚养小孩,女儿刘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请法院依法分割;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小孩的生活费12,000元;原告返还我嫁妆20,000元;因原告婚内对我两次家暴以及对婚姻不忠,要求原告支付我精神损失费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刘某甲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上旬分居至今,婚生女刘某乙现随张某共同生活。因双方就离婚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刘某甲诉至本院。另查明,刘某甲婚前贷款购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31号中侨观邸A栋/单元13层d1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台北路房屋),张某婚前贷款购买武汉市黄陂区阳逻街新光村东方红小区7栋1单元7层1-7-2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阳逻房屋),上述两处房屋的贷款均未偿还完毕。刘某甲婚前贷款购买车牌号为鄂A×××××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该车于2011年9月偿清贷款,2014年7月交易过户,该车婚后还贷共计9,979.49元。刘某甲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49)截止2015年1月22日存款余额1,368.86元,张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1)截止2014年12月29日存款余额79,529.53元,张某于2015年1月15日从该账户取款77,000元。双方为结婚购置50分白金钻戒一枚,铂金戒指一对。经查,台北路房屋成交价420,800元,婚后共计还贷143,292.71元(截至2015年4月份),已支付利息72,609.33元,双方协商台北路房屋现单价13,329元/平方米(房屋面积78.97平方米)。阳逻房屋成交价122,000元,婚后共计还贷47,188.89元(截至2015年4月),已支付利息14,713.38元,经刘某甲申请,本院委托武汉天马东湖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阳逻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5年7月10日满足各项假设及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总价141,300元,房地产单价1,755元/平方米。双方为结婚购置的50分白金钻戒一枚,铂金戒指一对均在张某处。因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较大,故本案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还贷明细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现原、被告之间矛盾突出,夫妻关系长期得不到改善,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张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刘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婚生女刘某乙尚年幼且现随张某共同生活,已经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维持其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本院判令刘某乙由张某抚养。刘某甲在简易程序开庭时称其年收入5万至6万元,普通程序开庭时称其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结合刘某乙的实际支出及本地生活水平酌定刘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刘某甲每周探视婚生女刘某乙一次,探视时间为每周六上午8时至次日上午8时,张某应予以配合。经双方协商一致,台北路房屋归刘某甲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刘某甲一方的个人债务。阳逻房屋归张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张某一方的个人债务,本院予以照准。台北路房屋和阳逻房屋在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刘某甲支付张某补偿款152,843.32元【婚后还贷143,292.71元÷(房屋本金420,800元+已还利息72,609.33元)×(房屋市场价1,052,591.13元)÷2】,张某支付刘某甲补偿款24,386.02元,【婚后还贷47,188.89元÷(房屋本金122,000元+已还利息14,713.38元)×(房屋市场价141,300元)÷2】。刘某甲婚前贷款购买的车牌号为鄂A×××××神龙富康轿车婚后共计还贷9,979.49元,车辆变卖款在刘某甲处,因该车系刘某甲婚前个人财产,故变卖款归刘某甲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由刘某甲支付张某补偿款4,989.75元。刘某甲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49)截止2015年1月22日存款余额1,368.86元,张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1)截止2015年1月5日存款余额2,529.53元,上述款项共计3,898.39元,由刘某甲和张某各分得1,949.20元。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其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1)中取款77,000元,庭审中其称用于分居期间的生活和小孩抚养,庭后又表示该款项系其母亲补贴其用于偿还房贷,张某于夫妻关系不和睦时取款,且无法自圆其说,表示张某有主观故意转移上述存款,故对于刘某甲要求张某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刘某甲分得转移部分财产的60%即46,200元,张某分得转移部分财产的40%即30,800元。综上,各人名下银行存款及持有现金归各自所有,张某向刘某甲支付差额补偿款41,790.58元。对于50分白金钻戒一枚和铂金戒指一对,本院酌定50分白金钻戒一枚由张某所有,铂金戒指一对由刘某甲所有,因上述戒指均在张某处,故张某向刘某甲交付铂金戒指一对。张某要求刘某甲支付分居期间的小孩生活费,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处理。嫁妆系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张某要求刘某甲返还于情无理,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张某称刘某甲婚内对其两次家暴以及对婚姻不忠,要求刘某甲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0元,但其提出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乙由张某抚养,刘某甲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刘某乙独立生活时止。刘某甲每周可探视婚生女刘某乙一次,探视时间为每周六上午8时至次日上午8时,张某应予以配合;三、50分白金钻戒一枚由张某所有,铂金戒指一对由刘某甲所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铂金戒指一对交付给刘某甲;四、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31号中侨观邸A栋/单元13层d1号房屋(建筑面积42.08平方米)归原告刘某甲所有,自2015年4月以后尚未归还的贷款由刘某甲偿还,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补偿款152,843.32元;五、位于武汉市黄陂区阳逻街新光村东方红小区7栋1单元7层1-7-2号房屋(建筑面积80.52平方米)归被告张某所有,自2015年4月以后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被告张某偿还,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甲补偿款24,386.02元;六、各人名下银行存款及持有现金归各自所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甲支付差额补偿款41,790.58元;七、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7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847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924元,被告张某负担9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霞代理审判员  易 鸣人民陪审员  王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忠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