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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万峰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利川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峰,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利川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60号原告万峰,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23日,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利川商都,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东城路88号。法定代表人彭德恒。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峰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利川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万峰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沐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