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甲、何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77号原告:王某,女,194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何某甲,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何某乙,女,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本院在审理王某与被告何某甲、何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自愿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甲、何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管怀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