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尤爱丽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爱丽,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75号原告:尤爱丽,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萍,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爱丽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尤爱丽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