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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尤爱丽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爱丽,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75号原告:尤爱丽,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萍,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爱丽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尤爱丽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