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姜相文与鲁国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相文,鲁国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19号原告:姜相文,务工。被告:鲁国勇,个体建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相文诉被告鲁国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相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相文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