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立能贸易有限公司、罗海玲、郑新煌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立能贸易有限公司),罗海玲,郑新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成浩,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立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海玲。被执行人:罗海玲,女,汉族,1955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新煌,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立能贸易有限公司、罗海玲、郑新煌担保合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立能贸易有限公司、罗海玲、郑新煌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息等共24293695.4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海玲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97号美豪邨3B、3D房、被执行人郑新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6C301铺和被执行人郑新煌所有的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6T3铺外,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经两次拍卖后仍未能成交,降价后的起拍价已明显不能清偿本案的债务,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宗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先撤回委托评估拍卖,再作处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海玲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97号美豪邨3B、3D房、被执行人郑新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6C301铺和被执行人郑新煌所有的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6T3铺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穗天法执字第3162号案件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温学军执行员 赖子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