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黎神庆与李腊梅及叶迎霞健康权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神庆,男,194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腊梅,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原审被告:叶迎霞,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黎神庆儿媳)住东至县。上诉人黎神庆因与李腊梅及原审被告叶迎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但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黎神庆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黎神庆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玮审 判 员 杨似友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