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长春双阳虹桥医院与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20号房6申请执行人长春双阳虹桥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君,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宪民,该医院副院长。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贲洪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月,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双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本案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AUV0**号轿车一辆,及用于为长春双阳虹桥医院提供担保的张桂金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丘地号为13-1-361-17,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长双权字第10106009**号,建筑面积为1959.0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现本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双阳虹桥医院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并申请解除对张桂金上述用于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AUV0**号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张桂金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丘地号为13-1-361-17,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长双权字第10106009**号,建筑面积为1959.08平方米商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