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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林文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林文健,林少杰,林海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被执行人林文健,男,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林少杰,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林海钊,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文健、林少杰、林海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林文健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林文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四会翡翠支行账号20×××13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繁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