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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高秀光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文泽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电波,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中路,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项等。被执行人高秀光,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秀光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桃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高秀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执行款22404.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236元,共计23000.28元,但被执行人高秀光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高秀光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秀光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