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明月与武汉市兴康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明月,武汉市兴康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高明月。法定代理人高兴。委托代理人魏成伟,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兴康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高明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兴康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货车。申请人高明月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高新强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明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兴康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货车;二、查封登记在高新强名下的房屋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