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师金与湖北泉盛拍卖有限公司、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咸安区分局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师金,湖北泉盛拍卖有限公司,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咸安区分局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张师金。委托代理人李杨隽子,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泉盛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盛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池,泉盛拍卖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咸安区分局(以下简称质监局咸安区分局)。代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郑登堂,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师金与被告泉盛拍卖公司、质监局咸安区分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师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师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张师金负担。审判员  梁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