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启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0号原告刘启玉,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昌勇,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80号1幢6-1至10-8,注册号500000300006822。代表人韩敏,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刘启玉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被保险人乔世兴户籍地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奉节县,因此本案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应为重庆市奉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奉节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