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2015年7月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菊花、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知道张某某(已判决)有一辆红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系被盗抢车辆后,因贪图便宜以8800元人民币的低价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了该车。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红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44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指认照片、现场勘验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2014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所购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给了被害人肖某。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予以证明。2、经本院委托新化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庭前社会调查评估,新化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陈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侦查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酌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己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曾宪锋人民陪审员 覃和生人民陪审员 邓慈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