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农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040号原告农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原告农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凌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定于2015年8月31日16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赵忠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农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审判员 陆凌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