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终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井上毅业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井上毅业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瑞莲街4号。法定代表人钟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井上毅业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祥福苑12楼G座。法定代表人李毅,总经理。上诉人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井上毅业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管初字第1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牵强地将诉讼金额提高到800万元以上,恶意规避级别管辖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被上诉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失,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远不足800万元,达不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故应将此案移送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成都井上毅业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提起本案诉讼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确定级别管辖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标的额确定,本案提起诉讼的标的额达802万余元,属原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上诉人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成都井上毅业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既主张违约金300万,又主张损失等问题,应在实体中审理,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胡东蓉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