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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静静与王全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静,王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842-2号申请执行人:周静静。被执行人:王全龙。本院在执行周静静与王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静静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