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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黄松林与沈百城、沈彩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林,沈百城,沈彩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83号原告:黄松林,女,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百城,男,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沈彩娣,女,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邓旭东,浙江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望巧,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松林诉被告沈百城、沈彩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沈百城、沈彩娣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沈百城、沈彩娣住所地是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证明原告是送货上门,合同的履行地在被告处,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涛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