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冯某某、范某某与范本勇、胡大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范某某,范本勇,胡大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原告范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被告范本勇,男,汉族。被告胡大兵,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男,该公司经理。原告冯某某、范某某与被告范本勇、胡大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范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范本勇提出复核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冯某某、范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春菊承担。审 判 长 杨昌林人民陪审员 冉啟荣人民陪审员 冯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家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