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任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新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