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三教建材批发部与石家庄圭臬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三教建材批发部,石家庄圭臬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765号原告济南市天桥区三教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经营者李超,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石家庄圭臬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经理。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天桥区三教建材批发部诉被告石家庄圭臬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天桥区三教建材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庭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安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