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乔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乔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邓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原告乔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与我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我曾于2015年7月诉请离婚,后因被告给我道歉,我于2015年7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近日,被告再次与家人发生矛盾,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故再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乔某于2015年7月30日对诉讼的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满六个月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乔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