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796号原告梅某某。被告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