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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德建与王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建,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493-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建。被执行人王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荣滕民初字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的62×××52账号的存款至15万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晓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