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047号原告:金某某,女,1985年6月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经常居住地为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告:严某某,男,1974年8月2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为×××,现羁押在延吉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