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雷犯盗窃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08号罪犯张雷,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泗刑初字第0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雷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泗刑初字第0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1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张雷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小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