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兰,田海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17号原告秦兰(曾用名秦小兰),女,汉族,1973年1月3日生,住陕西省旬邑县原底乡南头村二组261号。被告田海军,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兰与被告田海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福德审 判 员 牛文良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豆海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