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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素芬与被执行人沈阳稻香村商业有限公司稻香村食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素芬,沈阳稻香村商业有限公司稻香村食品厂,沈阳稻香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59号申请人侯素芬,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侯素芬,自然情况同上。被执行人沈阳稻香村商业有限公司稻香村食品厂,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沈阳稻香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经开执字第01074号申请执行人侯素芬与被执行人沈阳稻香村商业有限公司稻香村食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素芬以沈阳稻香村商业有限公司稻香村食品厂无偿还能力为由,申请将第三人沈阳稻香村商业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在本院审查期间,现申请人向本院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侯素芬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