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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邵启平、吴传清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邵启平,吴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临澧县。代表人朱良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传军,男,住临澧县。被告邵启平,女,住临澧县。被告吴传清,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邵启平、吴传清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启平、吴传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邵启平、吴传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