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奎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伯儒与刘文敬、XX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伯儒,刘文敬,XX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张伯儒。被执行人刘文敬。被执行人XX香。申请执行人张伯儒诉被执行人刘文敬、XX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开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