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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甘与陈孔晶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甘,陈孔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张甘。被执行人陈孔晶。本院在执行张甘申请执行陈孔晶关于人格权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1180元,执行费668元),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二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陈孔晶尚在服刑。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段缘芳代理审判员  李克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