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南安市宏发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与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正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市宏发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正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803号原告南安市宏发塑料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灵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剑军,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被告福建泉州正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实。原告南安市宏发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下称宏发公司)诉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欧美龙公司)、福建泉州正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正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美龙公司、正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发公司诉称,被告欧美龙公司常向原告购买服装及鞋业材料。2014年7月9日,被告欧美龙公司出具鞋业材料结算单据给原告,确认截止至2014年6月共欠原告鞋业材料款547322元;2014年7月30日,被告欧美龙公司出具服装材料结算单据给原告,确认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共欠原告服装材料款213847元。现原告需要资金,但被告欧美龙公司未能支付货款。被告正泰公司系被告欧美龙公司唯一股东,依公司法规定,需为被告欧美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欧美龙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61169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正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欧美龙公司、正泰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欧美龙公司与原告宏发公司素有生意往来,由被告欧美龙公司向原告购买服装及鞋业材料。经双方结算,被告欧美龙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出具《欧美龙鞋业材料款结算单据》一份交原告收执,确认欧美龙公司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累计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47322元;于2014年7月30日出具《欧美龙服装材料款结算单据》一份交原告收执,确认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30日累计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13847元,上述货款共计人民币761169元。结算后至今,被告欧美龙公司未能支付尚欠货款。另查明,被告欧美龙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股东为被告正泰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结算单据等为证,上述证据与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其来源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宏发公司与被告欧美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欧美龙公司作为买受人,依法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其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61169元,有被告出具的结算单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欧美龙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正泰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且被告欧美龙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投资人即被告正泰公司系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故原告请求被告正泰公司对本案货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欧美龙公司、正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安市宏发塑料彩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6116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安市宏发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12元,由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炳源审判员 陈纯金审判员 周梅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筑银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