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1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和继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175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和继平,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1754-1号裁定书,于2015年0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和继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和继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和继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