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知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聂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铁知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聂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亚、张金平,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知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亚、张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35845号,(“皖”字印章状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酒。被告人聂某某自2012年5月起在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市场XX区XX幢XX门面内经营“国豪酒业”,销售各类白酒等。在经营期间,被告人聂某某明知是假冒的十年窖藏百年皖酒和五年窖藏百年皖酒而予以销售。其中: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先后三次,分别从陈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十年窖藏百年皖酒150箱、假冒五年窖藏百年皖酒共1000箱,价值共计177000元,欲销售。经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陈某(另案处理)生产的十年窖藏百年皖酒、五年窖藏百年皖酒均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177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购进的假冒品牌白酒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聂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聂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聂某某系初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4.被告人聂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5.被告人聂某某愿意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聂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系第358450号(“皖”字印章状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为酒,注册有效期限为1989年8月20日至1999年8月19日,后经续展至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聂某某在其开设的南京市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大市场内南京市江宁区某某酒业经营部内,销售各类白酒。被告人聂某某,明知陈某(另案处理)生产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十年窖藏百年皖酒、五年窖藏百年皖酒而购进,并欲销售。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先后三次从陈某处购进假冒十年窖藏百年皖酒150箱,假冒五年窖藏百年皖酒1000箱,分别拟以180元/箱、15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被告人聂某某辨认,从陈某(另案处理)处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十年窖藏百年皖酒、五年窖藏百年皖酒的外包装,与其从陈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的假冒十年窖藏百年皖酒、假冒五年窖藏百年皖酒的外包装相同。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鉴别,陈某(另案处理)生产的十年窖藏百年皖酒、五年窖藏百年皖酒均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书、鉴定报告、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刑事摄影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制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付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3.陈某、皇甫某某、周某某、蓝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4.陈某(另案处理)处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十年窖藏百年皖酒、五年窖藏百年皖酒各一瓶;5.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等;6.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从陈某处购进的假冒十年窖藏百年皖酒150箱,假冒五年窖藏百年皖酒1000箱尚未销售,该行为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给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聂某某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聂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