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海贵与曹培兰、卢作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贵,曹培兰,卢作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08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贵,无业。被执行人:曹培兰,农民。被执行人:卢作起,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培兰、卢作起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