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1977年2月23日,无业。被告人郑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尚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苏C×××××/苏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贾汪区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03KM+850M处时,与同方向肖桂平(男,1952年11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肖桂平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郑某在雨天路面潮湿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刹车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甩尾侧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桂平无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法医鉴定:死者肖桂平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打电话抢救伤者、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本院委托徐州市贾汪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郑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居委会意见等事项进行调查,徐州市贾汪区司法局经评估认为具备社区服刑监管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赔偿协议,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及系自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某投案自首,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道才审 判 员 吴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