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余金才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余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2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余金才,住重庆市万州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余金才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余金才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Z002271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金才发出《执行令》,限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余金才的财产进行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余金才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的五菱牌小型汽车(暂未能扣押到案),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余金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