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端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82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端权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828号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程XX。委托代理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光耀,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端权,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端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端权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后收取30元,由原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旻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