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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枞阳县万企投资有限公司与姚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90号原告:枞阳县万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组织机构代码05016472-4。法定代表人:汪辉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忠东,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震,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原告枞阳县万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企公司)与被告姚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企公司委托代理人方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企公司诉称:2014年8月份,姚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万企公司借款28.8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事后,姚震归还3.8万元,余款25万元姚震于2014年11月20日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万企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姚震偿还万企公司借款25万元及利息4元,并从2015年8月10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二、姚震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姚震未予答辩。万企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万企公司、姚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万企公司、姚震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借款协议及借条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姚震向万企公司借款25万元的事实;三、网上银行业务客户回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万企公司通过银行将28.8万元汇至姚震指定的账户。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万企公��提交的证据一、三系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且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二,系书证,为姚震所签字,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万企公司系城镇建设投资企业,姚震从事房地产建筑行业。2014年8月份,姚震因工程建设资金周转困难,向万企公司借款28.8万元。事后,姚震归还3.8万元,余款25万元姚震于2014年11月20日重新与万企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未约定利息。到期后,万企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为此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姚震向万企公司借款25万元,并与万企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及同时向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因姚震未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万企公司现要求姚震立即归还借款25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依法应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姚震应从逾期之日即2014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度同期贷基准年利率5.6%向万企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枞阳县万企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并从2014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度同期贷基准年利率5.6%支付逾期利息,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姚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正春审 判 员  钱奇峰人民陪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